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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片形态


拼音

Běi Shā Shēn

别名

海沙参、银条参、莱阳参(《江苏植药志》),辽沙参(《中药志》),野香菜根(《中药材手册》),真北沙参(《卫生易简方》)。

来源及植物形态

北沙参始载于《本草汇言》。为伞形科植物珊瑚菜Glehnia littoralis Fr. Schmidt ex Miq.的干燥根。主产于山东、江苏、河北及辽宁等地。以山东莱阳胡城村产品为最著名。


珊瑚菜Glehnia littoralis Fr. Schmidt ex Miq.

采制

7~8月或9月下旬采挖,除去地上茎及须根,洗净泥土,放开水中烫后剥去外皮,晒干或烘干。


炮制:拣去杂质,除去茎基,用水略洗,捞出,稍润,切段,晒干。

性味归经

性味:甘苦淡,凉。

①《本经逢原》:"甘淡,性寒,无毒。"

②《本草从新》:"甘苦味淡,微寒。"


归经:入肺、脾经。

①《得配本草》:"入手太阴经。"

②《本草撮要》:"入手、足太阴经。"

功能主治

养阴清肺,祛痰止咳。治肺热燥咳,虚痨久咳,阴伤咽干、口渴。


1.北沙参味甘性微寒而入肺经,功似南沙参而力强,既善滋阴润肺,又能清解肺热,故可用于燥咳,常与麦冬天花粉玉竹桑叶等药同用;若治燥邪化火者,可与知母浙贝母天冬、生石膏等同用。因本品不似南沙参有轻清上浮之性,若治温燥,证兼身热、微恶风寒者,须与桑叶、豆豉、杏仁浙贝母等清宣温燥、润肺止咳之药同用。


2.北沙参能清肺热,又可用治肺热咳嗽。其善滋阴,故以阴虚火炎痰黄黏稠者用之为宜。单用水煎服,即有一定的清热稀痰之效,若与桑白皮地骨皮前胡、全瓜蒌等同用,则疗效更佳。


3.阴虚劳嗽可见干咳无痰,或痰少,甚则咯血等症。北沙参滋阴清肺力较强,治可选用,证属阴虚火旺者更宜,常与麦冬知母川贝母鳖甲地骨皮等滋阴润肺止咳除蒸药同用,如《本草汇言•卷一》方;若兼咯血者,又当与阿胶白及白茅根等滋阴止血药同用。


4.北沙参入胃,善滋养胃阴而生津,对于胃阴亏虚,无论是外感热病后期,还是久病胃阴被伤所致者,均可选用,常与麦冬玉竹石斛、冰糖等养阴益胃药同用。兼脾胃气虚者,可加山药、白扁豆太子参党参等;兼食积或食少者,可加谷芽、生麦芽鸡内金等同用。


此外,取本品滋阴之力,还可用于肝肾阴虚、血燥气郁之胸脘胁痛吞酸吐苦、咽干口燥、舌红少津等症,常与麦冬生地枸杞子、川楝子等同用,如 《续名医类案 •卷十八•心胃痛一贯煎

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

内服:煎汤,10~15g,鲜品20~30g;亦可熬膏或入丸剂。


注意:本品性凉,风寒作嗽、脾胃虚寒及寒饮喘咳者忌服。

各家论述

1.《本草从新》:专补肺阴,清肺火,治久咳肺痿。

2.《饮片新参》:养肺胃阴,治劳咳痰血。

3.《东北药植志》:治慢性支气管炎,肺结核,肺膨胀不全,肺脓疡等。

4.《中药志》:养肺阴,清肺热,祛痰止咳。治虚劳发热,阴伤燥咳,口渴咽干

5.《野生药植图说》:捣敷肿痛,可消肿、拔毒、生肌。

按语备注

1.南沙参北沙参是两种植物,一般认为两药功用相似,但南沙参偏于清肺袪痰,养胃生津的作用较差;北沙参养胃生津的作用较佳。


2.沙参,古无南北之分。据今人考证,明代以前所用沙参主要为桔梗沙参属植物的根,即今之南沙参北沙参之名始见于明代晚期医药著作。《本草汇言•卷一》集方项转引《卫生易简方》及《林仲先医案》方首用“真北沙参”之名。明末随着对不同品种沙参的认识深化,沙参的南北之分亦日趋明朗。蒋仪《药镜•卷一•温部》首以“北沙参”之名立条论述,但因条文未对所述“北沙参”的生态和药材形状论述,是否今之伞形科珊瑚菜,实难确定。《药品化义•卷六•肺药》在沙参条后注曰:“北地沙土所产,故名沙参,皮淡黄、肉白、中条者佳。南产色苍体匏纯苦,另有粉沙参味甘,俱不可用”。这也许就是区分南北沙参的最早记述。清初,《本草备要》在沙参条后注文中云“北地真者难得”,言下之义,沙参有南北之别。之后,《本经逢原》直谓沙参“有南北二种”,并对南北沙参的性能与质地作了简要概述,云:“北者质坚性寒,南者体虚力微”。其对两种沙参生药质地的描述与今之北、南沙参相近。清代中期《本草从新》首将沙参按北、南沙参之名分条论述,并认为北沙参药力较强。晚清,张秉成本草便读》在沙参条后注文中,以对比方式进一步对南北沙参的性状与功能作了论述。指出北者“色白”、“根多汁”,南者“质粗大而松、气薄味淡”。认为“清养之功,北逊于南”;“润降之性,南不及北”。本世纪初,曹炳章先生根据实践经验,在《增订伪药条辨•卷一》北沙参按语中,再次详述了北沙参的产地及药材性状,证明北沙参为伞形科珊瑚菜,产于山东及关东等地。此外,辨析宋《重修政和经史证类备用本草•卷七》沙参条前所附归州沙参图形,与今之伞形科植物十分相近。这至少说明宋代已有将伞形科植物作沙参用者,然属伞形科何种植物,是粉沙参明党参)还是珊瑚菜或别种?有待进一步考证。


3.《本草从新》曰:“反藜芦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1985年版云“不宜与藜芦同用”。显见将北沙参亦列入中药十八反“诸参”之中。今据文献考证,古之沙参为南沙参中药十八反“诸参”中所云“沙参”即此,其与北沙参非为一类,似不应将北沙参列入十八反“诸参”中为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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