读余国佩《医理》(三)
十、内伤大要论
百病之源皆由内伤,若无内伤,必无外感。“邪之所凑,其气必虚”(此气有阴阳二种)
由上篇得知,内伤多为心火劫真阴。
真阴虚一分,阳去一分,其去必自下上腾,多见上盛下虚之症,上热下寒之候,皆由真阴内夺,夺尽则死。
内伤之法,首重补阴,须藉血肉有情之物填阴。若有浮而难潜者,佐介类潜之。(不可妄用苦寒直折。)
古之桂附地黄丸只适合阴精不甚虚之暂用,阴液大亏者,还需要育阴。
注:真阴乃人身内养形之精、津、涕、唾、气、血、液七般阴物。
外感有燥湿两端,内伤亦然。
血虚生内燥,外燥可凑之,用育阴。
气虚生内湿,外湿可凑之,用益气。
劳力之人,常伤气,其脉必大火弦,或胀痛,倦怠少食,甚至吐血、咳嗽,皆中气不运,热浮于上。此等“虚热”,用“劳者温之”诸药,分别轻重补之,再加休息。
劳心伤神之人,多谋虑,心火内沸,热劫阴精,虚阳症百出,如吐血、咳嗽、怔忡、惊悸、盗汗、蒸热、虚烦少寐、遗精白浊。脉必涩数,或兼浮大而搏。较之劳力更重,必须怡情静养,寡欲生精,再以育阴填补诸品培助血液。
劳色之人必动心伤神,再劳形伤气,纵情妄泄伤精,多见颧红、气短、音哑、羸瘦、形脱诸症,脉必数而疾,指下现刚劲细涩诸象。阴液大亏者,脉必劲涩弹指。
(虽有五劳七伤诸多种类,实际伤神、伤精均为心君所主,五脏之虚乃劳形伤气所致。)
十一、察脉神气论
余国佩用“神”、“气”二字易之。胃即神,根即气。
高鼓峰以圆为病愈。圆者必通,人之气血通则无病,精神贯注亦不死。
以神总括精、气、神三宝,且以神为主,气为配,乃察脉之大要。
再以刚柔究其病情:
刚脉即古之动、涩、紧、搏之脉,按之坚硬弹指,尖滞括手之象,皆阴虚燥病之脉。
柔脉即古之濡、软、滥、滑之脉,按之如绵丝湿泥,软柔之象,皆气虚湿病之脉。
凡柔细少神者属气虚,刚大少神者属血虚。
外感客邪,脉必沉遏似数似缓,模糊不清,再以模糊中辨刚柔之象,以别燥湿为病。
究客邪之浅深,须在浮、中、沉三候察之。
数脉是邪郁化热所致,有虚实之分,不得专以火论。
舌苔润滑不干而畏寒者,不拘燥湿,均未化热,可参温药以助化热。(气皆从火化而解)
舌苔满板而厚者主湿,再以黄白干润辨寒热。
燥病间有薄板胎者,湿为燥遏不宣所致,非若湿病之厚腻。燥甚者舌光无苔者,阴液大亏常有之。
病将退,脉必渐浮,苔必渐松。脉浮至表,日内必得汗解,汗后脉必沉细不相接续,正虚未复。虽沉细,脉不模糊,与前之邪遏不同。
遏脉与圆脉反,为病脉,燥湿均有之,数日后得食增,虚回脉转浮圆。
(故浮沉不足定表里,缓数不能辨寒热。)
外感之症必有寒热,以舌苔为辨,从日久者,亦必有畏寒热之时,或有畏寒热之处。
若虚劳咳嗽之寒热,阴阳偏胜为病,脉涩数而细者多不治,此与外感之寒热不同。
虚劳之热发在病之后,外感之热作在病之初。
脉之有气、有根:脉不但下至尺,深至筋,必按之两旁与肉连络似乎一片,如是则血气相纽,营卫未离。
结脉、促脉、代脉皆脉之不连续,但以“刚”、“柔”别其燥湿,“神”、“气”察其生死。
外感脉多有乍数乍缓,甚至数息不来,轻取指下又显,此皆气血为邪所扰,不能如常行度。
十二、外科燥湿分治论
外科亦燥湿二气为病,或从外感郁于肌肉,或由内积发于筋骨之间。
燥症多见于脐以上,多附骨、坚硬不变,(病深沉,不易外达)最难穿溃,其体干,难成脓。
湿症多见于脐以下,多臃肿,易腐烂,多浊脓秽水。
☆感燥易成疽,溃后脓少,肌肉坚硬,易生管,甚则坚而成多骨硬弦之类,皆刚象也。后来多误认燥症为阴疽,而妄投辛热刚药,加以艾炷燔灸,伤者比比。
背疮有很多是燥病,世人以“阴发背”名之,冤死极多。
外科燥症不论溃与未溃,多以润补加辛通。
痰核瘰疬亦然。此乃燥极筋急拘挛成串似疮,非有痰。宜内服养营润燥,外贴猪脊髓同松香槌贴最效,已溃者再加龟板抹掺口内,指日收功。
海螵蛸、龟板胜湿清热而不耗阴。
损伤去血已多,往往发肿、发痉,此乃血虚内风为病,大剂补阴息风,用生地、当归、龟板、鳖甲、桑叶、沙参、玉竹、女贞子之类。
至于狂犬病,亦当燥病治之。(燥则干急,故燥病最喜咬物。)
解蛇毒:大黄、雄黄、白芷煎水,洗去恶血,或佐童便为引,以浊入浊,必先挤出秽水,再用大黄、雄黄、白芷末,蜜调,敷患处。甚者,则用此三药加北沙参、玉竹、杏仁、朱拌麦冬、芦根、梨蔗汁之类煎服。阴虚加生地、虎骨、龟板。
恶闻锣鼓(等金属或尖锐声音),邪扰伤阴,肝胆液耗,木畏金。
十三、医心论
内伤或外感,“心”字为要。
小儿面泽神充者,必少病而易长,奈元会之气渐薄,童年知识早开,故多多败,亦由心动成妄。
“真心曰大药”“以心医心”,但将妄念之心渐渐磨去即可。
十四、元会大运论
五运六气、司天在泉之类为小运,依此治病多有不应。
费建中由《大运论》,大运当以六十年为一更,见症有不同,用药宜随时立法,不可拘泥。
子至巳:湿与火主事;夏至秋,火就燥
午至亥:燥与水主事;冬至春,水流湿
十五、医法顺时论
治病不得一例而推,当随时立法制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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