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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医院院判为元、明、清三代官名。明、清两代,院判的职位仅次于院使(相当于院长)。元至治二年(公元1322年)始设院判一职。共二人,官阶正五品。位在院使、同知、佥院、同佥之下。明、清时期,院判职在院使之下,两代均设二人,正六品。院判的职责是协助院使掌管医疗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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